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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中的CIP简介

2021-04-01 12:01:27

CIP - 基本简介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缩写 CIP)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至于风险的转移则与CPT术语一样,都是从卖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时起,即由卖方移转达于买方。CIP术语与CIF术语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后者仅适用于海上和内河运输,而前者则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CIP - 基本义务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依通常路线及习惯方式,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约定点。若未约定或按照惯例也不能确定具体交货点,则卖方可在指定的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b)保险合同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示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蕞佳限度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应按照B5B4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蕞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向按照A3规定订立合同的承运人交货,或如有接运的承运人时,向帝一承运人交货,以使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约定点。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地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
A5 风险转移
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按照A4规定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买方如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必须从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工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以及按照A3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装船费和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的在目的地的卸货费;及按照A3b)发生的保险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以及货物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 费用划分
A3规定者外,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约定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而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发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地,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如果习惯如此的话)向买方提供按照A3订立的运输合同所涉及的通常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空运货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的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以能要求的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费用。
应卖方要求,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办理投保所需用的信息。 [1]

CIP - 主要责任
CIP一、卖方主要责任:
1.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与商业发票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的其他证件。

2.卖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核准文件,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3.卖方必须自负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通常的方式经惯常路线,运至目的指定地点或其他合适地点。

4.卖方必须自负费用,按合同约定办理货物保险,并使买方或其他对货物有可保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以及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5.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接管,或者若有后续承运人的,交给帝一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指定地点。

6.卖方必须承担货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或帝一承运人为止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7.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或帝一承运人为止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和因交货而产生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包括装货费和依据运输合同应当由卖方承担在目的地卸货费以及保险费、出口海关手续费、一切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

8.卖方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或帝一承运人接管后,必须向买方发出交货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收取货物所需的其他通知。

9.卖方必须承担费用,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10.卖方必须支付交货所必需的检查费用。卖方自负费用提供货物运输包装和包装标记。

11.卖方应买方请求,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协助买方取得为货物进口以及经由其他国家过境所需要的启运国或原产地国签发的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

二、买方主要责任:
1.买方必须按买卖合同的规定支付货款。

2.买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核准文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其他国家过境运输的一切 海关 手续费。

3.买方必须在目的地指定地点收取货物。

4.买方必须承担自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或帝一承运人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5.买方必须支付自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或帝一承运人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以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地的一切费用。买方支付卸货费和自交货期届满之日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以及货物进口和经由其他国家过境运输所支付的 海关 手续,一切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

6.买方必须将交货时间和目的地指定收货地点通知卖方。

7.买方必须接收符合约定的运输单据。

8.买方必须向卖方支付为取得货物进口或经由其他国家过境所需的由启运国或原产国签发的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 [2]

CIP - 注意事项
一、办理保险
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在CIP 贸易术语条件下由卖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在CIP条件下,卖方投保的性质与CIF条件一样都是卖方为买方利益保险,是卖方代替买方投保的性质,可以从投保险别的选择、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期限和保险权利转让等几个方面充分说明这一点。

投保险别的选择是由买卖双方根据使用不同运输方式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投保的险别,也可以在 信用证 中规定卖方投保险别。如果买方未能提出任何投保的险别,卖方也必须按照不同运输方式货物保险条款中投保蕞低承保范围的险别,但不包括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等特殊附加险,若买方提出请求并由其承担费用的条件下,卖方可以予以投保。

保险金额的确定是由买卖双方按CIP合同规定的做一定的加成,至于加成率多少是根据买方要求加以确定的。如果买方未提出任何加成要求,卖方必须按CIP价款加成110%,并应当以买卖合同货币的币种投保。

保险期限已在CIP贸易术语中作出明确规定。尽管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承担责任起讫是仓至仓条款,但在仓至仓条款中却有两个可保利益阶段,即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接管时止为卖方可保利益阶段;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接管时起直至目的地指定收货地点为买方可保利益阶段。因此惯例规定,在CIP条件下,卖方投保期限为本术语买方承担风险区间和从买方接受交货时起,也就是买方可保利益阶段。

保险权利转让是卖方投保的根本目的。按照CIP的规定,卖方必须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有可保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卖方在投保后,必须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上背书,实施保险权利转让。买方合法取得保险单据后,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有可保利益的人有权持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按照CIP贸易术语签订的进口合同,由国外的卖方办理保险。尽管在惯例中规定,卖方必须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但是,在实际进口业务中,国外卖方为了节省保险费而选择资信较差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如果货物发生重大损失,保险公司可能无力赔偿。

二、订立运输合同
CIP贸易术语适合各种运输方式,其中包括空运、陆运、铁路运输和多式联运。卖方订立运输合同是有条件的,只限按照通常方式经惯常路线,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这里所指惯常路线应该是人们往往以从事此类贸易人士的经常性的或一般做法必经的路线。就是说,如果卖方在订立运输合同时,惯常路线发生不可抗力受阻,卖方对订立运输合同可以免责,因此而造成晚交货或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

三、装卸费和过境海关费用
CIP条件下,卖方应该在合同规定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或帝一承运人接管。若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卖方应该负担装货费;若在其他地点交货,卖方则不负担装货费。至于在目的地(港)的卸货费由买方负担。按照惯例规定,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负担装货费和在目的地任何卸货费是指CIP贸易术语采用班轮运输,运费中已包括装卸费用,均由托运人即卖方负担。

按照惯例规定,在CIP条件下,由卖方订立运输合同,需经第三国转运时,由买方或卖方负担经由国家 海关 的有关费用必须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明确,否则会产生争议。在《2000年通则》中提出该类税费原则上由买方负担,这样与买方负责办理途经第三国的进口清关手续相协调。但是,有时根据运输合同规定,卖方有可能需负担货物经第三国过境运输所产生的有关海关费用,这一点必须引起卖方的注意。 [3]

CIP - CIF的区别
一、 CIP CIF 区别
对贸易 术语 CIP 的解释: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对贸易 术语 CIF 的解释:INSURANCE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二、 CIP CIF 有相似之处

主要表现在:价格构成因素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保险费,即运输合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负责订立;交货地点均在出口国的约定地点;出、进口清关责任划分都是出口方负责出口、进口方负责进口通关;风险在交货地点交货完成而转移给买方,而运费、保险费却延展到目的地(港)。但两者也有明显不同,也正是这些不同使CIP 术语 比CIF术语更适合内陆出口业务。

1、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CIF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CIF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海运 、内河航运),CIP却适合任何运输方式。而对于内陆地区而言,出口时运输方式也是多种的,比如出口到美国、东南亚地区,一般是陆海联运;出口到欧洲,一般是陆运。

2、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CIF术语下,出口方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不管货物处于何方的实际处置之下,卖方都要向买方承担货损等责任。CIP术语下则比较灵活,由双方约定,可以是港口 ,也可以是在内陆地区,但无论在哪里,出口方责任以货交承运人处置时止,出口方只负责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任务,此后货物发生的一切损失均与出口方元关。

3、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CIP涉及的通常运输单据范围要大于CIF,因具体运输方式不同可以是上面提到的CIF使用的单据,又可以是陆运运单、空运单、多式联运单据。承运人签发后,出口方即可据以结汇。这样,缩短了结汇和退税时间,提高了出口方的资金周转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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